一是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政策。从2007年秋季起,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提高至小学每生每天2元、初中每生每天3元,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基本标准的50%比例给予补助,其余50%由市、县财政落实,在确保应享受补助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全部纳入政策范围的同时,鼓励各地在省级确定的基本标准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调高标准,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范围。
二是向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从2007年秋季开始,向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从2008年春季起,中央财政提高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的补助标准。同时建立部分科目免费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制度。全部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实施后,学校不再向学生收取任何教科书费用。
三是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提高到每生每学年小学250元、初中385元。补助公用经费所需资金,由中、省财政全额承担。
四是全面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从2007年起,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的测算单价标准,每平方米由400元提高到5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5:5分担。地方承担的资金,由省、市县按5:5比例分担。
全省各级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深入细致地做好了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覆盖范围、补助对象界定等政策的落实和管理工作,并建立了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全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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